业主私下联系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给新房开荒保洁,发生纠纷后物业公司是不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?近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保洁人员并非是履行职务行为,物业公司无须担责。
法院查明,某小区业主宋某于2018年底私下联系了社区物业公司的保洁员李某,约定由李某为新房做保洁,宋某支付保洁费965元。然而,李某做完开荒保洁后,宋某查看后并不满意,两人随后产生口角冲突。此后物业公司经理曾带领李某到宋某家中道歉,但在宋某家中双方再次产生口角冲突。2019年3月,宋某与李某在小区内又一次发生摩擦,还升级成了肢体冲突,后经派出所调解,宋某赔偿李某1.5万元。
随后,宋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,其认为李某是物业公司员工,物业公司对李某管理不善,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相关损失1.5万元,并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此外还要求物业公司更换保洁员李某。
一审法院认为,宋某私下找物业公司保洁员李某做开荒,李某在为宋某工作时并非履行职务行为,而宋某赔偿李某的1.5万元系因宋某的过错所致,向物业公司主张于法无据。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宋某不服,提起上诉,主张李某做保洁工作时身穿物业公司工服,清扫时间也是在上班时间内,故宋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是在履行物业公司的职务行为,
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后认为,李某是否在履行物业公司的职务行为,不取决于李某是否穿物业公司的工服及打扫卫生的时间,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是宋某因个人私事,私下找到李某为其打扫卫生。因此,李某为宋某打扫卫生并非受物业公司指派,并非是履行职务行为。据此,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庭后表示,员工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不必然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,只有当员工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是发生在员工“履行职务行为”的过程中时,才可能按照法律规定,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。只有同时具备“员工与企业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”“企业对员工具有用人管理职责”“员工从事的活动或行为是受企业指令、指派或要求”这3个条件时,员工的行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“履行职务行为”。
近日,记者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了解到,2020年,该集团积极应对疫情影响,主流产品辣椒红色素全年销量7300多吨,同比增长约25%,自2008年以来销量连续13年稳居世界第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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