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网江苏新闻11月20日电(陈楠 吴丹)邳州一位车主经常将车停在自家店铺门口,不锁车,钥匙也不收,结果其朋友擅自将车开走,发生了交通事故。近日,邳州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例,法院判决车主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
孙某名下有一辆小型轿车,平时停放在自己经营的店铺门口,为了方便,他经常将车钥匙放在车里,不锁车。2023年7月25日,朋友王某到孙某店铺门口,见该小型轿车未锁,未经孙某同意便将车开走。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与醉酒驾驶电瓶车的张某发生碰撞,造成张某当场死亡。事发时,王某尚且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该事故经交警认定,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。案发后,张某亲属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4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,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义务,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保管或管理,并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,则应承担对应的责任。本案中,应当认定孙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,对本案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发生有过错,应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。法院遂依法判决孙某承担10%赔偿相应的责任。(完)